(2020年12月22日经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第六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2021年7月7日经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第六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修订案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社会工作者(简称“社工”)职业体系和薪酬体系,规范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简称“社工机构”)薪酬管理,深化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11号)(简称《若干措施》)等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等行业规范,结合我市社会工作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旨在为《若干措施》实施后,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社工机构在进行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职级认定和薪酬管理时提供规范指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承接主体为非社工机构的,可参照本指引实施。
第三条 社工机构应坚持公平公开、品德与绩效并重、晋升与退出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机构的社工职系职级和薪酬标准体系。
第四条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简称“市社工协会”)建立社工职级认定行业备案核查和行业互认制度。
第二章 职系职级认定
第五条 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职系设置包括社会工作专业职系和行政管理职系,其中社会工作专业职系主要指社工类,包括专业管理通道和专业技术通道,与社会工作督导体系有机衔接,行政管理职系主要指行政类。
第六条 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划分为辅助人员、助理社工师、中级社工师和高级社工师四个级别。其中社工按照职业水平等级分为助理社工师、中级社工师和高级社工师。
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依据职业水平证书、学历、专业、从业经验、注册、绩效考核等6个要素,划分为10个职级。辅助人员为10级,助理社工师为9-7级,中级社工师为6-4级,高级社工师为3-1级。
第七条 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职级认定分为首次认定、晋级认定、降级认定。
第八条 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未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但通过市、区民政部门岗前培训的,可认定为10级。
第九条 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并达到一定社会工作年限的,可认定为助理社工师9-7级:
(一)持有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二)在职注册社工;
(三)大专学历;
(四)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
持证书后累计从事社会工作不满2年为9级,满2年为8级,满4年为7级。其中学历及专业与基本条件不符的,学历每高一个级别,工作年限可减少1年;学历每低一个级别,工作年限须增加1年;非相关专业工作年限须增加2年。
第十条 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并达到一定社会工作年限的,可认定为中级社工师6-4级:
(一)持有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二)在职注册社工;
(三)本科学历;
(四)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
持证后累计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为6级,满3年为5级,满5年为4级。其中学历及专业与基本条件不符的,学历每高一个级别,工作年限可减少1年;学历每低一个级别,工作年限须增加1年;非相关专业工作年限须增加2年。
第十一条 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并达到一定社会工作年限的,可认定为高级社工师3-1级:
(一)持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二)在职注册社工;
(三)本科学历;
(四)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
持证书后累计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为3级,满4年为2级,满7年为1级。其中学历及专业与基本条件不符的,学历每高一个级别,工作年限可减少1年;学历每低一个级别,工作年限须增加1年;非相关专业工作年限须增加2年。
第十二条 社工机构应根据《深圳市社会工作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级认定指引》,建立本机构的社工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做好从业社工的德、能、勤、绩综合能力的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需至少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十三条 首次职级认定后,需要晋升级别的,年度绩效结果须为“合格”。
获得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社会工作行业组织颁发或授予与社会工作相关荣誉的,可减少相应考核期。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可减少2年考核期;获得省级荣誉的,可减少1年考核期;获得市级荣誉的,可减少半年考核期。
荣誉包含荣誉称号、研究成果(作者排名需在前三位)等。晋级认定中,荣誉获得时间有效期限为5年内,且不重复使用。获得多项荣誉的,使用最高级别荣誉证书减免相应考核期。
第十四条 未取得相应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职级晋级不跨越其相对应的辅助人员、助理社工师、中级社工师、高级社工师级别。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情形的,社工机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1-2级降级认定。
第十六条 深圳市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职级认定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认定:社工机构根据本指引要求的职级认定条件,认定在职社工的具体职级;
(二)公示:社工机构将社工职级认定结果在公开渠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需重新认定;
(三)备案:公示无异议的,社工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社工的职级信息提交至市社工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社工机构需永久留存电子版的社工职级认定相关证明材料,便于社会工作服务购买单位、社会工作主管单位、社工机构登记管理单位及社工协会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对社工机构职级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逐级向市社工协会纪律工作委员会、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九条 市社工协会收到职级认定备案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社工职级信息,并提供社会查询渠道。
第三章 薪酬保障
第二十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工机构应建立本机构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本机构的社工职级薪酬档次体系,并根据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职业分级确定薪酬指导价。
第二十一条 社工机构应根据《若干措施》中的《深圳市社会工作类专业技术人员薪酬指导价位表》,严格执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不得违规克扣、截留从业人员薪酬,不得巧设名录超标提取机构管理运营费用。
第二十二条 社工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足额缴交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和社工机构不得变相降低缴交基数。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工机构通过资源整合、提供合法有偿服务等方式,拓展收入来源,提升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薪酬水平。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社工机构建立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年金和工资基金等制度,提高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水平。
第四章 备案核查与行业互认
第二十五条 市社工协会结合行业信用信息公开机制,建立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职系职级备案和不定期核查制度。
对弄虚作假等违反相关规定的社工机构和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将具体案件提交市社工协会纪律工作委员会核查后,列入失信信息,并报送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各社工机构评定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职系职级在我市社会工作行业内互认制度。
社工新入职机构根据本指引的标准,认为社工的职系职级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时,经提请市社工协会纪律工作委员会核查后情况属实的,社工新入职社工机构可以不予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中附件所列职系职级设置指引、职级认定指引和薪级薪档指引系根据《若干措施》相关标准,为社工机构设置及认定职系职级,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薪级薪档时提供标准参照,同时也为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建立职业晋升通道提供参考标准。社工机构行政类人员职级由机构自行确定。
各社工机构可结合本机构现有薪酬体系和薪酬管理制度的实际情况,在购买标准变化的前提下,根据本指引适时调整,实现社工薪酬水平与购买标准相匹配,实现新旧购买标准变化期间平稳过渡。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市社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生效并予以公布实施。
附件:
1.深圳市社会工作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系职级设置指引
2.深圳市社会工作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级认定指引
3.深圳市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目录指引表
4.深圳市社会工作类专业技术人员薪级薪档指引表
附件1 深圳市社会工作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系职级设置指引
社会工作专业职系 |
行政管理职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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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类 |
行政类 |
||||||
级别 |
专业管理通道 |
专业技术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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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社工师 |
主任级
社会工作师 |
高级社会工作师一级 |
理事长(总干事) |
|
|
|
|
高级社会工作师二级 |
副总干事(部门主任) |
||||||
高级社会工作师三级 |
主管级(总监、经理、主管) |
||||||
中级社工师 |
主管级
社会工作师 |
社会工作师一级 |
|||||
社会工作师二级 |
|||||||
社会工作师三级 |
|
专员级 |
|||||
助理社工师 |
/ |
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 |
|
||||
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 |
|
||||||
助理社会工作师三级 |
|||||||
辅助人员 |
/ |
辅助人员 |
|
助理级 |
附件2 深圳市社会工作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级认定指引
附件3 深圳市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目录
附件4 深圳市社会工作类专业技术人员薪级薪档指引表
《深圳市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职级认定规范及
薪酬管理指引》(修订案一)
(2021年7月7日经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第六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一、附件2:《深圳市社会工作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级认定指引》
增加备注:获得中级社工师证书,且尚未达到中级社工师三级的,可认定为助理社工师一级。
二、附件3:《深圳市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目录指引表》
(一)增加专业代码:
A0301法学、B0301法学类、A0401教育学、B0401教育学类、C0401教育类、A100215康复医学与理疗学、B100405康复治疗学、B120402行政管理。
(二)修改备注:
与表中专业名称相同的(含函授、夜大(业余大学)、电大、自学考试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的专业),提供毕业证书等材料后,可视为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可视为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
三、本修订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