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知识宣传专题:深圳市社会工作伦理指南——专业伦理守则(对服务对象)

4.2.1.1 基本要求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社会工作者应以保护服务对象的生命安全为第一服务原则,维护其生命安全及财产不受损失;

——社会工作者应依据专业要求,结合自己的专业能力(知识、技能、经验等),为服务对象提供有效的专业服务;

——社会工作者应使服务对象了解在接受服务中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责任;

——社会工作者不应滥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借以谋取私人利益;

——社会工作者因服务对象需要,可使用工作联系方式与服务对象联系;

——当服务对象的合理诉求超出社会工作者个人能力、机构资源或服务范围时,社会工作者应积极寻求转介服务;

——社会工作者不应因服务对象的年龄、性别、种族、性取向、宗教和政治信仰、文化、身体状况、社会经济状况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对方,并拒绝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当服务对象的宗教、信仰、文化与社会工作者自己相冲突,不便开展服务时,应考虑转介服务;

——社会工作者应妥善维护与服务对象的专业关系,当遇到出差、休假或临时离开工作

地点导致预约服务无法开展的情况,应与服务对象充分沟通,做好服务对接或者转介工作;

——社会工作者应在调离工作岗位或终止服务时提前做好相应的交接或转介工作,协助服务对象应对因人员变动所带来的变化,尽量降低或消除不良影响;

——社会工作者应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自己的专业资历、职业资格、服务经验等情况,不应贬低其他社会工作者,不应以虚假、误导、欺瞒等方式对自己或所在服务机构进行宣传,不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更不应进行欺诈。


4.2.1.2 隐私保护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社会工作者应向服务对象(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说明专业服务的保密原则及保密原则的限度;

——基于专业需要,社会工作者可在取得服务对象(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专业服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服务场地安装有监控系统的,应在公开的位置张贴告示或提前告知;若其明确表示不同意的则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社会工作者如果通过电子媒体(如:电脑、网络等)提供服务,应告知这类服务的限制、风险,并说明相关数据、信息的保密要求和相应安排;在需要开展远程服务时,应告知服务方式、发生技术故障的可能性及故障发生时的处理方案;

——社会工作者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保存专业信息资料,包含个人档案信息表、个案记录、调研问卷、测试问卷、信件往来、录音录像等均属于专业信息的资料。接触相关档案资料,仅限于以下情况:

• 遇到疑难个案,需要依靠其他专业力量(如督导、顾问、其他专业人员等)共同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

• 对档案进行文书处理或服务监察时,需要其他同事(档案管理、行政辅助、服务监察、督导评估等人员)接触机密资料时,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合理方式(如签署保密协议等)要求他们予以保密;

• 在服务对象转介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应在服务对象(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知情的情况下传递其基本资料、服务诉求及已经开展完成的服务内容;

• 社会工作者参与研讨交流、案例评选时,应取得服务对象(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及所在服务机构知情同意,对可能暴露服务对象身份的内容作合理删除及转化处理后方能将服务对象资料公布;

• 公安、检察、法院等行政、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调取档案资料的情形。

——社会工作者应在终止服务关系后封存有关服务对象的档案或资料,包括电子、文字、影音等。不同服务岗位的社会工作服务档案资料,封存年限综合服务使用单位要求、审计需求以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等因素确定。原则上至少封存满三年;

——社会工作者应向服务对象(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澄清服务过程中所获资料将予以保密,但当遇到法律、工作、寻求募捐帮助等特殊情况需要公开时,保密会受到限制,在征得服务对象(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以及所在服务机构的同意后,对服务对象身份的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后才能公开;

——社会工作者应清楚了解保密原则的限度,遵守最低披露原则;涉及重大社会利益或公共安全及其他事宜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开相关必要信息。


4.2.1.3 知情同意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社会工作者在与服务对象初次面谈中,应使用适合服务对象背景及能力的语言和方式,方便服务对象最大程度理解社会工作者所传递的信息,并告知服务对象相应的权利;

——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服务对象的知情同意权,社会工作者应将履行专业职能的必要信息(姓名、注册、执业情况等)正确地告知服务对象;

——社会工作者应让服务对象了解专业服务的目的、专业关系、专业技巧、工作过程、工作评估可能的局限性,服务中可能涉及的第三方的权益、权利、义务、可能的危害以及可能带来的利益和风险等相关信息;

——社会工作者应将服务意见和建议反馈的途径告知服务对象,且不应阻止服务对象向社会工作(者)协会、服务机构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有关投诉;

——社会工作者在提供专业服务之前应与服务对象充分沟通,与服务对象分享专业观点及建议,帮助服务对象意识到存在多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并自决;

——社会工作者应鼓励服务对象发挥其自决及自主的能力,当服务对象因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等原因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社会工作者应寻求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表服务对象做出与其权益相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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