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知识宣传专题:深圳市社会工作伦理指南——专业伦理守则(对服务机构、服务使用单位及服务购买方)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社会工作者应遵守服务机构纪律、服从机构管理、维护集体荣誉,在所在岗位提供高效、优质的专业服务;

——社会工作者在意识自身情绪不稳定或心理压力过大时,可使用症状自评量表(SCL-90)、抑郁-焦虑-压力量表简体中文版(DASS-21)等类似量表进行心理压力自测,若测试结果为“中度”及以上,应当及时向服务机构提出,以便获取机构的支持和帮助;

——社会工作者不应擅用服务机构、服务使用单位或服务购买方的名义与外界联系,为私人事务招揽服务对象;

——社会工作者应在得到机构许可后公开发表涉及所在机构服务的言论、文章、进行评优评选或其他公开活动,并表明是以个人身份还是以机构名义行事;

——社会工作者应积极维护服务机构整体形象,主动建言献策,提供咨询意见,以提高机构的服务水准;

——社会工作者在与服务机构和服务使用单位发生纠纷时应依法友好协商解决;

——社会工作者在参与招投标活动时应征得服务机构同意,并且尊重服务购买方的采购意愿,尊重服务使用单位的需求;

——社会工作者要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的国家规定,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进行围标、串标等活动;

——社会工作者严禁与服务购买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金钱、性、物品及其他任何用来交换的贿赂;

——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服务使用单位指导意见,诚意合作,共同成长,合理维护社会工作专业独立性,在与服务使用单位有矛盾时应坦诚相见,积极寻找合理友善的解决方法;

——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诚实客观的态度,准确向服务机构、服务使用单位、行业协会或是第三方评估机构报告自己的专业服务过程和成效;

——社会工作者应当尊重评估方的评估结果,对于争议问题应当遵循相关纪律和流程向上级部门申诉,社会工作者不得基于个人情感私自或公开中伤诋毁评估方组织和个人等;

——社会工作者可采取合理方式,引导服务机构、服务使用单位及服务购买方了解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价值观、伦理守则,沟通社会工作实践服务的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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