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发生矛盾或利益冲突时,应及时上报督导或者进行转介;
——社会工作者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不应与服务对象建立非专业关系,包括情感关系、金钱关系、性关系等;
——社会工作者应避免为曾有亲密、私人、商业往来或家属关系的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避免与服务对象建立多重关系;
——社会工作者不应与现有或者曾经的服务对象产生双重或多重关系,以避免利用或者可能伤害服务对象的风险,社会工作者不应从专业关系中谋取不当利益;
——社会工作者不应利用专业关系或者专业服务所建立的平台,私自从事商品推广、服务销售、商业理财、保险推销、商业宣传等个人盈利性兼职活动;
——社会工作者应根据服务对象目标达成情况或者服务对象的个人要求,适时终止专业关系;
——社会工作者应管理好自己的情绪,关注自我身心健康,警惕自己个人的生理或心理问题对服务对象造成伤害的可能性,适时限制、中断或终止专业服务,并寻求督导、服务机构等的帮助或进行转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