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知识宣传专题:深圳市社会工作伦理指南——专业伦理守则(学术研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社会工作者在开展研究时,若以服务对象为主要研究对象,应尊重服务对象的基本权益,遵守伦理、法律、服务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学术研究的标准,并与服务对象(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签署知情同意协议;

——社会工作者以服务对象的案例作为专业研究的,应事先征得服务对象同意,隐去姓名等标识性信息,并向服务对象说明研究的性质、目的、过程、方法与技术的运用、可能遇到的困扰、保密原则及限制,表明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社会工作者不应用隐瞒或欺骗手段对待被研究的服务对象,除非这种方法对服务对象毫无伤害,研究的服务群体不具有指定性,且无法联系的,事后应进行相关的公告说明;

——社会工作者在撰写案例报告或专业文章时,应将研究设计、研究过程、研究结果及研究的局限性等,做客观和准确的说明和讨论,不应采用虚假不实的信息或资料,不应隐瞒与自己研究预期或理论观点不一致的结果;

——社会工作者在撰写研究报告时,应注意被研究对象的身份保密(除非得到研究对象的书面授权),同时注意对相关研究资料予以保密并妥善保管;

——社会工作者在发表论文或著作时不应剽窃他人的成果,引用其他社会工作者或作者的言论或资料时,应注明原著者及资料的来源;

——社会工作者与其他同事或同行合作进行专业研究时,发表论文或著作应以适当的方式注明其他作者,体现其他同事贡献,对所发表的研究文、案例或著作有特殊贡献者,应以适当的方式给予郑重明确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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